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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县法院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9 05:18:5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资料图片)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近日,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3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但在交纳4.9万元购房首付款及5万元团购意向金之后,刘某迟迟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多次联系刘某未果,这一等就是7年。2020年4月,公司登报公告通知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剩余购房款,但刘某仍未出现。今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经多方查找仍没有刘某的下落,法院按照程序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因被告刘某未到庭,此案依法缺席审理。

某天,承办法官在主持诉前调解另一起物业纠纷时,与该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了解,得知在刘某购买住房所在的小区中,刘某老乡比较多,也许有人能知道她的音讯。在找到刘某女婿杨某的联系方式后,法官立即联系到杨某,希望能转告刘某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和刘某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劝说刘某尽快到法庭协商处理该案件。

刘某在女婿杨某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诉说自己这些年的生活艰辛和家庭困难。购房之后因丈夫身体查出患有重病,四处寻医问诊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后丈夫因病去世,小儿子尚未成年,全靠自己在外打工维持生活。刘某希望法庭主持调解,退回已交纳的购房团购金和首付款。

了解到情况后,法官立即联系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协商调解。代理人称该套房屋闲置多年,因市场行情不好,解除合同后重新出售有亏损,但公司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情况,同意退还刘某6万元购房款,自愿放弃要求刘某赔偿违约的经济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购房意向协议书》,某公司同意向刘某返还首付款及购房团购金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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