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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热议:部分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是否存在法律效应?

2022-05-23 09:49:55 来源:网易

一场股东大会的“罗生门”在ST曙光内部上演。虽然控制权争夺的案例已经司空见惯,但像ST曙光内部这样各持己见的案例却是不常见,荒唐内斗的背后,不仅带来了矛盾重重的利益纠葛,也让其公司未来的前途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事件的起由,要从5月5日开始说起。这天,公司股东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合称“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这是一场由公司的中小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内容只有一个:掀翻董事会!而按照ST曙光的最新公告,中小股东的目的显然已经达到。

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在此基础上,所有22项议案均以96%以上的同意票而通过。但是,ST曙光控股股东一方全然不认同这场股东大会。根据公告描述,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无视证券监督法律法规,故意虚假陈述,以此剥夺部分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和部分拟参会并已到达现场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以公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不承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召集方承担。

ST曙光公开表示不承认此次会议,那么这场股东大会的决议到底有没有效?双方的律师各执一词。ST曙光公司方面的律师表示,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或未经过相关前置程序,没有按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而召集方聘请的律师则表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因疫情防控原因调整以及表决程序中的计票、监票过程存在轻微瑕疵,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过,召集人虽然一方面呈有效理论,但也意识到本次股东大会虽然通过了“逼宫”议案,但执行起来阻力重重。其在公告中表示,召集人注意到,上市公司对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予认可,因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无法顺利执行的可能,如果相关股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续存在涉诉的可能。

面对ST曙光股东大会的“罗生门”,监管作何看法?据了解,一方面上交所向ST曙光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及召集股东等相关各方都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参与公司治理事项,并应当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

一方面上交所则要求召集股东应核实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能构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同时请召集股东进一步核实,召集人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代持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召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期买卖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方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确认,并最终应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在监管的火速执行下,ST曙光股东大会的具体结果越来越清晰……

虽然最终结果还没对外公布,但ST曙光官方表示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将一如既往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将此事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内斗显然不是公司维持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式,希望ST曙光能早日走上正轨,让曙光迎接新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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