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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 未满14岁被释放引争议

2018-07-02 14:30:0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对于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赵芳(化名)女士来说,女儿遭受的那场飞来横祸,依然是挥之不去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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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向记者展示女儿小静获得的荣誉证书。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摄

3个月前,赵芳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钱。在尖刀的胁迫下,女儿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位母亲发出椎心之问。她担心小男孩是否会再报复,更忧心女儿受创的心灵该如何抚慰。

花季少女遭遇飞来横祸

6月26日,这名花季少女的母亲选择在微博上讲述那段让人震惊的经历: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一个多小时后,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

6月27日中午,记者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魏站社区裕祺新城小区。

赵芳介绍,女儿在附近的一所中学上学,每天都是17时50分左右到家。3月30日晚,直到18时,女儿依然没回家。赵女士急忙下楼寻找。在监控里,她发现女儿17时43分进入了自家楼栋的楼道内再没有出来,也没有进入电梯。

赵女士随即发动朋友家属出来寻找并报了警。19时30分许,小区居民宋先生听到有人在3楼平台上喊“救命”。宋先生从3楼翻到平台上,看到了正躲在角落里直哆嗦的小静。救护车随即赶到将小静送往医院。

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小静入院诊断时全身多处刀伤,颈胸部刀刺伤、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

这一个多小时里,小静到底经历了什么?

根据小静的讲诉以及警方查证,她17时43分进入楼道,按下电梯后,对面的楼梯间里,突然冲出来一个持刀男孩黄某。黄某曾是小静的小学同班同学,现在也在同一所中学读初二。

黄某持刀将小静挟持,之后通过楼梯上到4楼一间未装修的房内,用刀将小静刺伤。因为没有抢到钱,黄某持刀逼迫小静脱掉衣服搜身……

趁着黄某到隔壁房间的机会,小静从房间窗户跳到3楼平台上,躲藏了起来,十几分钟后,小静被人发现。

女儿的受伤让父母伤心欲绝,而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行凶者黄某当晚被抓获,但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赵女士回忆说,住院的16天里,女儿瘦了10斤;回家休养期间,以往活泼开朗的孩子变得寡言少语;在年级300名学生中,上一次考试排名29位的女儿,前几天考试到了40名之后,在家长会上哭出声来。

以前,在这个城乡接合部,孩子们上学都是结伴而行,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了解到,这起突如其来的惨剧发生后,现在当地家长在孩子放学后基本都选择了接送。

施害者家长拒绝“政府收容教养”

6月27日,记者在孝感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见到了事件所在辖区孝天派出所刘所长。

刘所长对受害人家属微博中提及的事件经过大致认同。该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发布的案情通报也显示:2018年3月30日19时4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高新区魏站社区裕褀新城有个孩子被人扔下来了。接到指令后,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迅速调查取证,连夜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抓获。

通报称,经查,当日18时许,黄某趁被害人小静在裕褀新城17号楼等电梯之机,持一把剪刀将其挟持到401室,实施抢劫,并用剪刀将受害人小静刺伤。

关于网络上广受质疑的施害者没有被立案的问题,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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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撤案证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摄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理解?

对此,该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除了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对家庭不具备管教能力,确有必要收容教养的,办案单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书面申请”。

刘所长介绍,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问题,跟其父母进行了专门沟通,还介绍过相关管教所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也专门到相关机构去看过,但他最终没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养。之后派出所家访时,男生家长说孩子目前已没去上学,在家帮忙干活。

刘所长表示,事发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派出所在现场参与的至少有两次,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意见不合,至今未达成协议。目前,协调专班仍在全力做好协调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这条6月26日上午发出的微博一天内就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微博转发量累计达1.7万次,网友评论达9400多条。

“法律要与时俱进,制定法律时我国那个年龄阶段的大部分人确实心智尚不成熟。”网友“cici一笑”认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相应改变。”

网友“迷失对白”评价,“对于未成年的过度保护往往会害了他,法律是要顾全大局,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让某些不怀好意的人钻空子,不然就适得其反。”网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犯罪的防弹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认为,“行为人的家长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另外案件发生在小区,小区物业管理者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表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按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汪明同时建议,受害人家长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其派出公益律师,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评估收容教养的“必要”性、责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给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和结案报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况和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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